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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簡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舜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108年度岡簡字第389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4,7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