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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簡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94號 原   告 喜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 2,2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91,36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2,200 元,仍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如未如數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