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簡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喜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36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