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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簡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旻融 相 對 人 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佰肆拾元後,本院一0八年度司執字第一 四六四四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 行程序,於本院一0八年度岡補字第三三九號(含之後改分之案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 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然按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 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 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 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又法院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 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 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 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 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 108 年度岡補字第339 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8 年度司 執字第14644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 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 行程序。而相對人持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3932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楊水勝於門牌 高雄市○○區○○路○○○ 號之動產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民 事執行處以系爭強制執行受理中,並已查封系爭動產,是系 爭強制執行之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 爭強制執行卷宗及本院108 年度岡補字第339 號第三人異議 之訴卷宗查閱屬實,故核本件聲請人前揭停止系爭強制執行 程序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又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 權益,本院依前揭法律所定,准予聲請人得提供相當並確實 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三、再者,依前揭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僅斟酌相對人 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本院審核系爭強制執行案 卷結果,相對人向債務人楊水勝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固 為120 萬元及利息,然聲請人請求排除系爭強制執行之系爭 動產價值,依系爭強制執行卷內所附鑑定報告書所載之價額 共4,500 元(如附表所示),則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額 已高於系爭動產之價值,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之損 失,依其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即應以系爭動產之價值定 之(4,500 元),並以相對人遲延收取上開數額之法定利率 即年息5 %利息計算損害。又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應適用簡易程序,且未逾民事訴 訟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至 二審判決即告終結,其期間可推定為2 年10個月(參照各級 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 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 年),依此 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金 額約估定為640 元【計算式:4,500 元×5%×(2 年+10/1 2 )=637 元(元以下4 捨5 入)】,是本院認為聲請人應 供擔保之擔保金額以640 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價值(新臺幣)│ ├──┼──────────┼──┼──┼───────┤ │ 1 │飲水機(JUMBO) │ 台 │ 1 │ 800 元 │ ├──┼──────────┼──┼──┼───────┤ │ 2 │電視(TOSHIBA) │ 台 │ 1 │ 100元 │ ├──┼──────────┼──┼──┼───────┤ │ 3 │桌子(含椅子2張) │ 張 │ 1 │ 1,000元 │ ├──┼──────────┼──┼──┼───────┤ │ 4 │沙發椅 │ 張 │ 1 │ 1,600元 │ ├──┼──────────┼──┼──┼───────┤ │ 5 │電視櫃 │ 台 │ 1 │ 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