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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余宛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格福興業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7 年度岡簡 字第284 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岡簡字第二八四 號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一○八年六月五日 及一○八年七月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2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107 年度岡簡字第284 號拆屋還地事 件,以資作為上訴答辯使用,故請求法院交付107 年度岡簡 字第284 號案件之審理期日(107 年12月5 日、108 年6 月 5 日、108 年7 月3 日)庭期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岡簡字第284 號拆屋還地事件 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之各次審理期日 光地(各庭期為107 年12月5 日、108 年6 月5 日、108 年 7 月3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茲作為上訴使用,而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等語,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 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併此 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