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余宛蓁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格福興業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7 年度岡簡
字第284 號
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七年度岡簡字第二八四
號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一○八年六月五日
及一○八年七月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2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明瞭107 年度岡簡字第284 號拆屋還地事
件,以資作為
上訴答辯使用,故請求法院交付107 年度岡簡
字第284 號案件之審理
期日(107 年12月5 日、108 年6 月
5 日、108 年7 月3 日)庭期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岡簡字第284 號拆屋還地事件
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之各次審理期日
光地(各庭期為107 年12月5 日、108 年6 月5 日、108 年
7 月3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茲作為上訴使用,而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等語,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
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併此
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