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備維修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承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旻 原告因請求給付設備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