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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8,49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所 繳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