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姈頤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000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所繳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