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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宜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525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