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82號
原 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宗儒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保臨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3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依原告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
記載許淑琴為訴訟代理人,
惟未提出
委任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