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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82號 原   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儒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保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3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 記載許淑琴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