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均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雍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71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