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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旺通運有限公司、王振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2,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