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旺通運有限公司、王振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2,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