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漢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釗弘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
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