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鼎祥
原告與
被告誠鋒貨櫃運輸有限公司、潘錦龍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2,0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