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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原告與被告誠鋒貨櫃運輸有限公司、潘錦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2,0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