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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日永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輝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正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