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弘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群詠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7,500 元,應   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