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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8 年度岡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9號 原   告 協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棕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南科分公司支付命令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7,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