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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小字第 2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27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吳慶展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吳慶展 被   告 黃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柒佰 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陸 元及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購買商品,委由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即原「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司) ,向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申辦消費性商品貸款 ,以支付商品價款,並簽訂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被告向 原告新光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776元,約定分24期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期應清償449 元,如未按期清償,自逾 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遲付金額達總額五 分之一或任一期付款遲延逾30日以上時,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自民國95年3 月18日起,未依約按 期付款,原告新光行銷公司自95年3 月18日至同年5 月18日 ,陸續代其向原告新光銀行清償合計1,347 元,並受讓上開 債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扣除上 開代償金額後,被告尚欠原告新光銀行1,796 元。為此,爰 依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銀行1,796 元,及 自95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公司1,347 元,及自95年3 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記得已經清償,有清償的意願。伊沒有收到通 知書及繳款單,不知道有這筆款項所以沒有清償,原告利 息部分之請求,就逾五年之部分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 款申請表、消費性貸款債權移轉證明書、還款明細及被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8 至11頁)。本院依上開申 請表、消費性貸款債權移轉證明書及還款明細等情事為審 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對於上開積欠金額共 3,143 元未清償之事實亦不爭執,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 實,認為真實。 (二)至被告就利息部分主張時效抗辯。而按請求權,因15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 、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 年或不及1 年之 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民法第125 條、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係於109 年5 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之法 院收狀戳章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是依上開規定,於 原告起訴時起回溯逾5 年期間即104 年5 月28日以前之利 息債權,均已罹於5 年短期時效,被告自得拒絕給付,故 此部分被告所為之時效抗辯,為有理由。故原告依系爭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規定,請求自104 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部分之 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 6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