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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小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得雲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清堂 被   告 翔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下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翔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翔贊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