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得雲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清堂
被 告 翔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
暨正本有如下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翔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翔贊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