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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簡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香草園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