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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69號 原   告 蔡佳軒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偉博、志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其中原告對被告袁偉博請求部分,經刑事庭移送前來。而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 始具狀追加被告,核其所為訴之追加,已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 圍,就追加被告所為之請求屬完全之新訴,屬原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而得免納裁判 費之範疇,縱其追加被告並未變動原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 就此追加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 。是原告於 民國109 年6 月8 日具狀追加被告志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其與被告袁偉博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801,430 元,依前 開說明,因此追加之訴本質上為另一新訴,原告就此即應補納全 額之訴訟費用8,8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 尚應補繳7,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