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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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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簡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懿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 340,3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