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懿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吉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 340,35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