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岡簡字第75號
原 告 陳寶泰
黃金鐘
黃春華
共 同
被 告 李黃玉意
黃國珍
陳文雄
陳秀美
陳英
黃麗蓉
陳文福
郭韻玲
郭銘培
郭銘宏
謝明傑
謝宗宏
謝宗澂
謝宗達
謝瞻如
甘黃麗文
黃玉雲
黃惠珠(即黃淡生之承受訴訟人)
黃懿娟(即黃淡生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書(即黃淡生之承受訴訟人)
黃懿賢(即黃淡生之承受訴訟人)
林紘瑋(即黃淡生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鴻(即黃淡生之承受訴訟人)
黃琇蘩(即黃淡生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峰(即黃淡生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華(即林黃玉趾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昌(即林黃玉趾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宏(即林黃玉趾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慧(即林黃玉趾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淑(即林黃玉趾之承受訴訟人)
張黃絹子(兼黃茂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欄位所示部分,均應更正如「更正後之記載」欄位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岡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更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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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部分 (即判決正本第3頁第22行) | | |
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部分 (即判決正本第5頁第10行) | | |
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部分 (即判決正本第5頁第12行) | 黃素鳳(77年5月19日歿, 繼承人同為張祖榮之子女) | 黃葉鳳(77年5月19日歿, 繼承人同為黃祖榮之子女) |
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部分 (即判決正本第5頁第28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