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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曾懿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岡 簡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岡簡字第七十二 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被告訴訟代理人就109 年度岡簡字第 7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言詞 辯論所為陳述,以資作為上訴主張使用,故請求交付109 年 度岡簡字第72號案件109 年5 月1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 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 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9 年5 月1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茲作為上訴主張使 用等語,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4 項亦有明文,併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