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曾懿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吉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 年度岡
簡字第72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岡簡字第七十二
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為明瞭
被告訴訟
代理人就109 年度岡簡字第
7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
言詞
辯論所為陳述,以資作為
上訴主張使用,故請求交付109 年
度岡簡字第72號案件109 年5 月14日審理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
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
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9
年5 月1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茲作為上訴主張使
用等語,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4 項亦有明文,
併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