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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1號 原   告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1,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