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1號
原 告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文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1,0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