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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順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