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保順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