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廣兆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雄
被 告 金盧月珠
金楊
吳翠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盧月珠、金楊、吳翠恆間就共有物分割
事件聲請
分割共有物調解,
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係請求
兩造就共有之
不動產予
以合併變價分割,核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7
7,304 元(計算式:不動產公告現值7,800 元/ ㎡×390.98㎡×
33/60 =1,677,304 元,元以下小數點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 元。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
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