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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廣兆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被   告 金盧月珠       金楊       吳翠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盧月珠、金楊、吳翠恆間就共有物分割 事件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兩造就共有之不動產予 以合併變價分割,核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7 7,304 元(計算式:不動產公告現值7,800 元/ ㎡×390.98㎡× 33/60 =1,677,304 元,元以下小數點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 元。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