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09號
原 告 郭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洺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