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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 17,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