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雄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 17,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