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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補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驛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被告鎵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71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