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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91號 原   告 南欣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彥澤、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 下同) 21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