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91號
原 告 南欣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炳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施彥澤、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 下同) 21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