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95號
原 告 吳月貴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佳任、黃耀和、盛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6,5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