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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09 年度岡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95號 原   告 吳月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任、黃耀和、盛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6,5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