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良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強
上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