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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小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良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強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