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
法定
代理人 葉榮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交通服務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30日110 年度岡簡字第
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35,74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