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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交通服務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葉榮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交通服務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30日110 年度岡簡字第 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35,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