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岡簡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燕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岡駒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