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信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城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83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被告向原告購貨
之明細資料( 含訂貨日期、品名、單價及出貨日期) 、出貨
簽收證明、被告繳款明細等相關資料影本過院,並將
繕本逕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