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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信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8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   尚應補繳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被告向原告購貨   之明細資料( 含訂貨日期、品名、單價及出貨日期) 、出貨   簽收證明、被告繳款明細等相關資料影本過院,並將繕本逕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