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老屋新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睿謙
被 告 蕭清山
蕭佩純
蕭億吟
蕭欣怡
李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價
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
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分割
兩造所共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號
房屋(下稱
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之拍定價格為新台幣(
下同)273,310 元,有權利移轉證書在卷
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73,310 元,應繳納裁判費2,980 元。至原告訴之聲
明第2 項請求
不當得利之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