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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變價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老屋新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謙 被   告 蕭清山       蕭佩純       蕭億吟       蕭欣怡       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 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號 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之拍定價格為新台幣( 下同)273,310 元,有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73,310 元,應繳納裁判費2,980 元。至原告訴之聲 明第2 項請求不當得利之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