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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李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英、顏龍銘、勤深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