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李家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秀英、顏龍銘、勤深耕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
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