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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張正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 下同) 5,310,54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