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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總晟傳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662 元,應   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