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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398號 原   告 裕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38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