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同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益忠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34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