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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丹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吳玉芬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7,056 元,   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