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52號
原 告 汎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宏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育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