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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19號 原   告 紘揚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一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玲即天翊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