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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37號 原   告 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瑞燦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