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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0 年度岡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盛 代 理 人 蘇韋錡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同信行、馮秀英、謝育成、李碧梅、謝秋東 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