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昌盛
代 理 人 蘇韋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同信行、馮秀英、謝育成、李碧梅、謝秋東
間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