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岡司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莘茹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漢堯、倍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4,257,708元,並繳納聲請費1,000元。
惟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4,257,7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計算式:2,000-1,000=1,000)。茲依
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