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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岡山簡易庭 111 年度岡司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莘茹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漢堯、倍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4,257,708元,並繳納聲請費1,000元。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4,257,7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計算式:2,000-1,000=1,000)。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