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岡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天財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許慧純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