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岡簡字第568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長麒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
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
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
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主張依
兩造間之DHL全球文件/包裹快遞服務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向
被告起訴請求給付運費。依系爭協議第9點約定:「因本協議書所生之任何糾紛,如需進行訴訟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業就系爭協議涉訟時,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
非屬
小額訴訟,依
前揭說明,兩造應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
拘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有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